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登记,如何救济?

摘要: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问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决方案:

1.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向抵押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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