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权证注明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影响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摘要: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问题分析:
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并不包括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并且在众多司法案例中,法院均认定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在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永州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最高法认为抵押权存续期间取决于主债权,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而非以抵押登记期限为准。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裁判观点,虽有实务观点认为抵押权可以参照诉讼时效规则,并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或者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限为依据,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但该种观点的法律依据不足。依照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不动产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仅与主债务期限相关,而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限仅出于行政管理的便利考虑。因此,不动产权登记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权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不动产抵押权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