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是否还可以将产品卖给别人?

摘要: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是可以将产品卖给别人的。

问题分析:

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是可以将产品卖给别人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抵押人将产品卖给别人属于其正常经营活动,且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那么即使该产品处于动产浮动抵押状态,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会消灭,买受人可以合法取得产品所有权。例如,一家服装制造企业将其生产的服装产品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出售给零售商,即使该服装产品属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范围,只要零售商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完成了交付,零售商就取得了服装的所有权,原抵押权人对该批服装的抵押权消灭。

如果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条件,比如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等,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六条,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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