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质押的车转交出质人“临时使用”,质权人是否丧失质权?

摘要:若车辆出质后,出质人以“临时使用”(如办理年检、临时运输)为由取回车辆,质权人同意交回时,双方通常隐含“使用后返还”的合意,质权人并未放弃质权,仅是暂时容忍出质人占有。

问题分析:

若车辆出质后,出质人以“临时使用”(如办理年检、临时运输)为由取回车辆,质权人同意交回时,双方通常隐含“使用后返还”的合意,质权人并未放弃质权,仅是暂时容忍出质人占有。此时,质权人仍享有请求返还质押财产的权利,出质人“拒绝交还”属于违约行为,而非质权人主动放弃占有。这种情形下,质权人主观上仍追求质权存续,客观上因出质人违约导致占有丧失,符合《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质权不消灭但丧失对抗效力”的适用条件。

质权虽此时存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善意取得车辆所有权的人、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查封债权人等),但仍可对抗出质人的普通债权人。例如,若出质人另欠他人债务,质权人可基于存续的质权,在车辆被执行时主张优先受偿(仅不能对抗上述特定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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