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暗示“自动离职”是否侵犯平等就业权?
摘要:孕妇遭遇用人单位暗示“自动离职”的行为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严重侵犯,该行为同时违反《民法典》一般人格权保护及劳动领域特别法规定。
问题分析:
孕妇遭遇用人单位暗示“自动离职”的行为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严重侵犯,该行为同时违反《民法典》一般人格权保护及劳动领域特别法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婚育情况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及解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性别歧视,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特别禁止用人单位在孕期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通过暗示施压迫使孕妇主动离职,本质上是以变相手段规避法定解雇保护义务,其行为直接否定孕产妇平等参与劳动的人格尊严,构成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所确立的人格尊严核心价值的侵害——将女性生理机能异化为职业发展障碍,即是对其人格完整性的贬损。未形成书面解雇通知,但通过降薪、调岗、冷暴力等方式制造压力迫使孕妇离职,已实质侵害其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需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责任。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