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人格尊严权是什么?

摘要: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独立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的权利。在法律上,人格尊严权是由人格权的保护来实现的,如通过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来实现的。

问题分析: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独立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的权利。在法律上,人格尊严权是由人格权的保护来实现的,如通过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来实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条第二款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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