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处分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分析:
未成年人受限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在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须由监护人代为处理涉及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事宜。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时,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智力情况、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尊重其真实意愿。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认定。
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换言之,如果财产处分是为了如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或医疗等目的而实施的,则符合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若财产处分剥夺或牺牲了被监护人利益的,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则不符合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但是,在财产处分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下,并不能因此直接否定监护人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法精神来看,还需着认定该处分行为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等因素。因此,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可能是有效的,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监护人可以直接向监护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