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是否侵犯荣誉权?

摘要: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和程序的情况下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这属于非法剥夺荣誉,构成对荣誉权的侵犯。

问题分析:

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和程序的情况下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这属于非法剥夺荣誉,构成对荣誉权的侵犯。荣誉权包括保持、支配荣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或诋毁他人的荣誉都属于对荣誉权的侵害。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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