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温泉被偷拍并传播,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摘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或身体的私密部位。在您的情况下,偷拍您泡温泉裸露视频的人将视频转发给别人浏览,已经侵犯了您的隐私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不得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或身体的私密部位。在您的情况下,偷拍您泡温泉裸露视频的人将视频转发给别人浏览,已经侵犯了您的隐私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温泉经营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温泉经营者通常无法预见并防止顾客被非法偷拍行为,因为这已经超过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因此,如果温泉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监控摄像头、明确标识私密区域、或者有相关的安全告知,他们通常不需要为偷拍行为承担责任。您可以考虑向偷拍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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