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经同意将我的病例用于医学教学展示,是否侵权?

摘要:若医院未能对病历进行彻底的、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导致您的身份仍可被识别,且事先未取得您的明确授权,则擅自公开披露或提供查阅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您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删除相关信息,并可主张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问题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病历详细记载了您的健康状况、治疗方案等私密信息,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其处理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您的单独同意。虽然医学教学具有公益性质,但直接使用包含您身份标识(如姓名、身份证号、详细病史、影像图片等)的病历超出了医疗诊疗活动的必要范围,且该使用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免除同意”情形。若医院未能对病历进行彻底的、不可逆的匿名化处理导致您的身份仍可被识别,且事先未取得您的明确授权,则擅自公开披露或提供查阅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您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删除相关信息,并可主张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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