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浴室遭他人用手机偷拍,场所管理者是否需赔偿?

摘要:公共浴室作为隐私敏感场所,管理者对偷拍风险负有更高的预见和防范义务,例如需主动排查偷拍设备、制定应急处理流程,并在发现偷拍行为时立即干预;若管理者放任此类风险或疏于管理,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您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支出。反之,若管理者已采取充分防范措施且偷拍系第三人突发行为无法即时阻止,则管理者责任可能减轻或免除。

问题分析:

在公共浴室遭他人用手机偷拍,场所管理者是否需要赔偿,需结合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合判断。若管理者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导致偷拍事件发生并造成您的隐私权损害,则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公共浴室作为隐私敏感场所,管理者对偷拍风险负有更高的预见和防范义务,例如需主动排查偷拍设备、制定应急处理流程,并在发现偷拍行为时立即干预;若管理者放任此类风险或疏于管理,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您有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及合理维权支出。反之,若管理者已采取充分防范措施且偷拍系第三人突发行为无法即时阻止,则管理者责任可能减轻或免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头像
还有疑问,马上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