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未经同意推荐“可能认识的人”,是否侵权?

摘要:社交平台未经用户同意推荐“可能认识的人”是否侵权,需分情形认定:若平台仅基于用户提供的手机通讯录或公开社交关系等必要信息,以默认选项允许关闭且明示处理目的(如“开启以发现好友”),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平台未经许可收集非必要关系信息、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或隐瞒推荐算法逻辑导致用户无法控制关系暴露风险,则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及隐私权,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偿损失等责任。核心在于处理行为是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及用户控制权是否实质保障。

问题分析:

社交平台未经用户同意推荐“可能认识的人”是否侵权,需分情形认定:若平台仅基于用户提供的手机通讯录或公开社交关系等必要信息,以默认选项允许关闭且明示处理目的(如“开启以发现好友”),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平台未经许可收集非必要关系信息、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或隐瞒推荐算法逻辑导致用户无法控制关系暴露风险,则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及隐私权,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偿损失等责任。核心在于处理行为是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及用户控制权是否实质保障。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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