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用“好友拼单”功能暴露用户购物记录,是否违法?

摘要:电商平台通过“好友拼单”功能暴露用户购物记录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实质要件在于未保障用户对敏感信息的真实控制权——若平台未以显著独立方式明示购物记录将被特定好友可见的风险,或未设置即时生效的功能关闭入口,本质上剥夺了用户知情权与自主决定权;即使平台以“默认开启”方式推定用户默示同意,亦因违反明示同意要件而属无效授权。

问题分析:

电商平台通过“好友拼单”功能暴露用户购物记录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实质要件在于未保障用户对敏感信息的真实控制权——若平台未以显著独立方式明示购物记录将被特定好友可见的风险,或未设置即时生效的功能关闭入口,本质上剥夺了用户知情权与自主决定权;即使平台以“默认开启”方式推定用户默示同意,亦因违反明示同意要件而属无效授权。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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