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与自然人名誉权保护有何异同?赔偿侧重有何不同?

摘要:散布谣言称邻居是“小偷”“有传染病”并导致其被孤立的行为,若该言论内容失实且具有贬损性质,客观上造成邻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或精神痛苦等后果,则构成名誉权侵权。

问题分析:

散布谣言称邻居是“小偷”“有传染病”并导致其被孤立的行为,若该言论内容失实且具有贬损性质,客观上造成邻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或精神痛苦等后果,则构成名誉权侵权。其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捏造或传播虚假事实的恶意,言论内容是否具有明显的诽谤或侮辱性质,以及是否实际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形象受到贬损、人际关系受到实质性负面影响。若上述要件同时满足,尤其是捏造涉及道德品质(如偷窃)或社会歧视(如传染病)的虚假事实,直接引发周围群体对受害人的排斥孤立,则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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