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因学生家庭宗教信仰限制其参与评优评先,是否构成人格歧视?

摘要:教育机构因学生家庭宗教信仰限制其参与评优评先构成对人格尊严的非法歧视。评优资格作为学生依法享有的平等教育权利,其评定标准应严格基于个人品德、学业表现等客观因素,与家庭宗教信仰无任何法律关联。

问题分析:

教育机构因学生家庭宗教信仰限制其参与评优评先构成对人格尊严的非法歧视。评优资格作为学生依法享有的平等教育权利,其评定标准应严格基于个人品德、学业表现等客观因素,与家庭宗教信仰无任何法律关联。将宗教信仰差异作为剥夺学生荣誉权利的依据,本质上是以身份标签否定个体价值,构成对人格平等权的直接侵犯。该行为既违反《教育法》关于保障受教育者平等权利的核心原则,也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精神。教育机构以家庭背景株连学生,不仅是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剥夺,更将宗教信仰问题异化为人格优劣的评判标准,形成制度性歧视,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并立即纠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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