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报道消费者维权事件时,未充分核实事实,片面报道导致商家名誉受损,是否侵权?

摘要:媒体在报道消费者维权事件时未履行合理核实义务,进行片面失实报道导致商家商业信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或经济利益损失的,构成名誉权侵权。

问题分析:

媒体在报道消费者维权事件时未履行合理核实义务,进行片面失实报道导致商家商业信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或经济利益损失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其核心在于媒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报道内容是否基本失实或未全面客观反映事实,以及是否实际造成商家名誉损害后果。媒体未依法核实关键信息,片面选取事实导致报道偏离真相,足以误导公众对商家经营诚信、商品质量等产生负面评价,且客观上引发客户流失、合作终止等实际损害,则符合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法定要件,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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