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用偶像肖像定制周边产品售卖,“饭制”行为是否合法?

摘要:粉丝未经授权使用偶像肖像定制周边产品并售卖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则。

问题分析:

粉丝未经授权使用偶像肖像定制周边产品并售卖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偶像的公开肖像不构成对商业使用的默示许可,粉丝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销售含偶像肖像的周边商品,已超出个人合理使用范畴(如个人欣赏、学习等),直接侵害了偶像的肖像权及可能涉及的姓名权、商标权等衍生权益。即使标注“非官方”或“饭制”,仍无法改变其商业性使用的侵权本质。权利人可要求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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