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的“合理核实义务”如何界定?报道了基本事实但有细节错误导致当事人名誉受损,是否免责?

摘要:新闻报道的“合理核实义务”需综合内容来源可信度、事件公共重要性、核实现实可行性及可能损害后果进行界定;若报道基本事实属实但细节错误(如误报涉案金额或行为性质),只有当该错误属非实质性瑕疵且媒体已履行基础核查(如查验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时方可主张免责——但若错误细节实质改变事件性质(如将“疏忽”误报为“恶意”),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即使基本事实正确,媒体仍可能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构成名誉权侵权,且及时更正不免除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

新闻报道的“合理核实义务”需综合内容来源可信度、事件公共重要性、核实现实可行性及可能损害后果进行界定;若报道基本事实属实但细节错误(如误报涉案金额或行为性质),只有当该错误属非实质性瑕疵且媒体已履行基础核查(如查验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时方可主张免责——但若错误细节实质改变事件性质(如将“疏忽”误报为“恶意”),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即使基本事实正确,媒体仍可能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构成名誉权侵权,且及时更正不免除赔偿责任。法律不要求绝对准确,但须杜绝重大过错导致的实质性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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