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乘车被拒载,司机称“轮椅占空间”,是否侵权?
摘要:残疾人因携带轮椅被出租车司机拒载,该行为构成对残疾人平等出行权的侵害,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性侵权行为。
问题分析:
残疾人因携带轮椅被出租车司机拒载,该行为构成对残疾人平等出行权的侵害,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性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同时《民法典》确立的人格尊严及人格权平等保护原则,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属于公共交通服务范畴,司机以"轮椅占空间"为由拒载,既违反了提供平等服务的法定义务,又侵害了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