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绝为衣衫褴褛者办理业务是否歧视?
摘要:行单纯因客户“衣衫褴褛”拒绝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构成对人格尊严的实质性侵害。
问题分析:
行单纯因客户“衣衫褴褛”拒绝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构成对人格尊严的实质性侵害。一般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确立的兜底性权利,其核心在于维护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与平等价值。 银行作为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的商业机构,其服务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当银行以衣着外观与经济状况的表象关联作为服务准入标准时,本质上是对个体社会身份与价值的贬低,构成对其人格完整性与平等地位的否定性评价。《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明确将“人格尊严”置于法律保护的核心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贬损行为。 银行的区别对待行为,即便未造成直接财产损害,也已通过公开的排斥性姿态向社会传递了“衣衫褴褛者不配享有金融服务”的歧视性信号,该行为本身即是对人格尊严的轻蔑,足以独立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提示: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