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企业法人】

摘要:企业法人将银行视为商业实体,而非政府附属机构(如计划经济时代的专业银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企业法人】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解读

这条定义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位,强调其作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而非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这体现了中国金融改革的市场化导向——将银行视为商业实体,而非政府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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