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

摘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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