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机构资格】

摘要: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机构资格】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读

“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指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仲裁资格的机构。“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仲裁裁决权益的最后手段。在民商仲裁中,当仲裁裁决作出后,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依据此条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例如,在仲裁裁决某企业支付违约金后,该企业拒不支付,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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