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解读

1.自愿退出的条件

成员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书面申请:成员需以书面形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申请,明确表达退出意愿,这是规范退出程序、避免口头争议的必要形式要求。

(2)组织同意:退出申请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通常需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表决,确保退出行为不损害集体或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2.退出后的权益处理

成员自愿退出后,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实现以下权益安排:

(1)适当补偿:根据集体财产状况、成员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或方式,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保留财产权益: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成员已享有的财产权益(如未分配的集体收益、土地流转预期收益等),为成员退出后的生活过渡提供保障。

3.禁止性规定

成员自愿退出时,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集体财产(如土地、集体企业资产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具有不可分割性,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集体财产的完整性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运作能力,防止因个别成员退出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或功能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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