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法调整主体】

摘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法调整主体】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解读

1.“平等主体”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的争议。

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此条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在民商仲裁中,只有属于该范围内的纠纷,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例如,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商标权侵权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等,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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