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成员选定】
摘要: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成员选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解读
1.“协议选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
2.“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仲裁不实行这两种管辖制度,给予了当事人更大的选择自由。例如,双方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可以协商选择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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