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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赡养义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虐待被继承人的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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