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流程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流程:1.主要类型及适用范围;2.申请仲裁;3.受理审查;4.案件受理与送达;5.庭前调解;6.仲裁开庭审理;7.仲裁裁决。

1.主要类型及适用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仲裁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可现场或线上提交,部分地区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审查

仲裁委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基层法院起诉。

4.案件受理与送达

受理后会将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仲裁委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5.庭前调解

仲裁委在开庭前通常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则进入开庭程序。

6.仲裁开庭审理

正式开庭审理包括核对身份信息、申请人宣读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事实调查、举证质证、仲裁庭提问、双方辩论等环节。

如果被申请人故意不出庭、不接传票或下落不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7.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书,通过书面邮寄或者短信电子送达。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非终局裁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服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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