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在村是否当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需结合哪些实质条件?
问题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确定村民能否享受征地补偿、集体分红等权益的核心法律身份。实践中常存在误解,认为户籍登记在村即自动获得该资格,实则不然。户籍仅是身份的形式记载,而成员资格的本质在于个体与集体之间形成的生活保障依赖关系和稳定权利义务纽带。
户籍登记在村并不当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仅为形式要件,认定成员资格需综合审查以下实质条件:
1.生活保障依赖性:是否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如无稳定非农收入或城镇社保);
2.生产生活关联性: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外出务工/求学等特殊情形除外);
3.权利义务履行:是否承担集资提留、公益劳动等集体义务;
4.身份原始性:是否因出生、婚姻等合法途径自然取得资格(超生子女不受计生政策影响)。
若仅有空挂户籍而无实质联系(如在城市定居并享受社保),或已通过征地安置获得城镇保障者,通常不具备资格。权利争议时,当事人可依户籍证明、土地承包记录、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向乡镇政府申请行政确权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