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程序法律流程

摘要:征收拆迁程序法律流程:1.发布征地公告;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土地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市、县政府土地征收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省政府土地征收部门备案。

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征收部门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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