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摘要: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子女抚养 #夫妻分居# 监护职责 #未成年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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