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违法解除与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到法院的支持后,需要解决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到最终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计算问题。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之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之日至判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即被违法辞退的劳动者虽然没上班,在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诉讼,但工资仍然应当正常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