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不适宜场所管理】

摘要: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不适宜场所管理】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律师头像
还有疑问,马上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立即咨询